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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未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

2022-09-03 19:32:52    来源:东方网    阅读量:18152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加快社会基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前,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出台了《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陕西籍高校毕业生,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未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

根据消息显示,《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18年及以后经国家和陕西省正式批准的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后次年就业的视为非毕业生就业定向,委托,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财政部,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到本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适用本办法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服务3年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最高额度为:本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予以补偿实际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补偿

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少于规定修业年限的,超出规定修业年限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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