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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的实施体现了税收法制化的发展

2021-09-02 12:37:59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8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年9月1日生效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契税法的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工作,明确了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

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发生了哪些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与原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维持3%至5%的税率,但并未提高税率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调整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然后按规定备案

根据契税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至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可针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确定差别化税率。

记者了解到,对于契税的适用税率,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了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三省分别确定了3%和4%的税率,其中河北,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3%的税率,河南对房屋所有权转移适用3%的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一介绍,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税法实施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税率不断转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漏项有所下调。

各地确定的税率与现行税率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整体不变的立法原则降低现行税率是落实减税降费要求,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刘一说

预计湖北省将契税税率从4%下调至3%,预计每年可为省内市场主体释放近40亿元的政策红利。

四川省也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根据之前的规定,四川各地契税的适用税率有3%和4%两种,全省21个市州的适用税率均确定为3%

据四川省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处长李岚介绍,契税法延续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夫妻离婚分居,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四川被授权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和房屋损失,税务机关将继续实施这些税收优惠

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人,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外,个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第二套改善住房,契税减按1%征收,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契税法的实施体现了税收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

李指出,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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