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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在烟草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2022-10-25 17:51:47    来源:证券之星    阅读量:17450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公告》提出,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草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公告》还称,电子烟从价计税生产环节税率36%,批发环节税率11%

《公告》还称,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纳税人出口电子烟,电子烟将加入边境贸易非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规定征税。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的公平统一,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草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们吸食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与烟弹,烟具结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质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质雾化成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清单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者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注册商标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生产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按从价税率征税生产环节税率36%,批发环节税率11%

四。关于应税价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电子烟的销售额纳税生产电子烟,纳税人代销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销售给批发企业的电子烟销售额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按照应税价值构成纳税

从事电子烟加工业务的纳税人生产电子烟,应当分别核算带商标的电子烟销售额和代加工的电子烟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消费税。

动词 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电子烟将加入边境贸易非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规定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对个人跨境携带或者邮寄的电子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消费税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

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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